保险合同是什么?

郑继成 保险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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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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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1、保险合同成立(1)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
    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
    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拓展资料:保险合同客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标的是成果、物、行为、智力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也就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一般有如下内容: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而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保险合同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变。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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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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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而保险人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所以,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极大。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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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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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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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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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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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悠悠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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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
    法律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年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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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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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1.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一方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都享有权利和义务。
    3.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
    4.附和合同也称为格式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也就是每个保险产品的条款都是事先拟定好的,投保人签字购买就是接受此条款,不能因为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更改。
    5.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拓展资料】
    一、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三、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五、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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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刚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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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的特点是: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射幸合同、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尚不能确定;
    3、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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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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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 ,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 ,还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以及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 定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 ,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 ,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有效订立
    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 ,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 ,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 ,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 ,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 ,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 ,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 ,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1]

    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 ,是指经营保险业务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收取保费 ,组织保险基金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 ,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 ,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 ,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 ,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 ,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在人身保险中 ,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 ,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由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 ,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 ,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 ,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2)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 ,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3)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 ,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合同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 ,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 ,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即哪些可以承保 ,哪些不予承保 ,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合同成立
    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 ,所谓合同的成立 ,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 ,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 ,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 ,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 ,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 ,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 ,因而 ,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 ,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 ,所以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 ,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 ,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 ,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 ,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合同内容
    保险条款: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a、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 ,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 ,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 ,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 ,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 ,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 ,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 ,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 ,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 ,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 ,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 ,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b、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 ,是保险作用的对象 ,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c、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 ,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d、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 ,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e、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f、 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g、保险期限:

    h、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i、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 ,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 ,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 ,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 ,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 ,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我国采取的是“零时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 ,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 ,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 ,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1、违法性 ,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无效性 ,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 ,确认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 ,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 ,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 ,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 ,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 ,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 ,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 ,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 ,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 ,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特征
    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 ,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 ,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 ,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形式
    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定。合同订明的附件 ,以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但保险单仅为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并非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通常 ,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暂保单、保险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和附件共同组成。其中以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最为重要。

    一、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 ,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统一的格式印制而成 ,投保人在投保书上所应填具的事项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险标的名称和存在地点 ,③投保险别:④保险价值或确定方法及保险金额;⑤保险期限;⑥投保日期和签名等。在保险实践中 ,有些险种 ,保险人为简化手续 ,方便投保 ,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单 ,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要约 ,提供有关单据或凭证 ,保险人可当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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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凯的头像
    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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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拓展资料:
    保险合同的分类有: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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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忠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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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的法定有效性便是保险合同效力,若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便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力是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调查才可完成,保险合同的调查需要根据《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为依据,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来进行调查过程,最后判定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或无效合同,这个调查与认定的过程没有固定的模式。
    如果保险合同已经签订,但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那么保险合同则无效。而保险合同无效也存有不同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从原因上划分,这种情形下主要有两种情况,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约定是指如果合同双方进行了合同无效的约定,当约定的理由发生,那么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原因,那么便是法定无效的情况。
    从范围上划分如果保险合同全部内容都无效那么便是全部无效,若只有部分无效,即是部分无效。比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的保险合同的最高年龄限制,在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则只能按照被保险人实际的年龄进行赔付。
    从时间上划分这种情况也有两种,一种是从保险合同签订开始便无效的自始无效,第二种是当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失去了效力,这种情况为失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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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米米妈的头像
    米米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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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协议合同最大的差异是,保险合同是制式合同,做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来改变已定的内容。
    不知道你问这个问题想解决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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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努比的头像
    史努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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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15种保险合同。

    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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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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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示赔偿或给会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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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乖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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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法。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给付性合同。保险标的的不同是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

    2、按保险合同所负责任的顺序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与原始赔偿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保的危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又称为第一次保险,一般的保险都是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又称为第二次保险,再保险不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赔偿能力。

    3、按每份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分类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每份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不以人为保险标的,所以不存在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的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应属于个人保险合同。对于个人保险合同,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一一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决定是否承保,考虑保险金额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应当增加保险费的因素等,必要时还要进行身体检查。

    如果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承保一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大多数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就属于团体保险合同。一份团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的组织,而不是为投保人身保险而成立的组织。一个单位的成员投保同一种人身保险的人数必须占大多数,而且绝对数要达到一定人数。

    对于团体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一一进行风险选择,而是对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从总体上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该单位所属的行业、工业性质、被保险人的年龄结构等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费,一般不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

    4、按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作出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价值,依照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以此偢 收取保险费和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不定在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将保险金额作为损失赔偿的最高金额,这种划分只适宜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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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倩的头像
    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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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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